专用消防口,装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区各层专用消防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73的有关规定;
2 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专用消防口。
6.2.9 洁净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靠建筑外墙布置,且不得与疏散安全口(楼梯间)贴邻。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防爆措施、泄爆面积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3.1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洁净室装饰材料及其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物品质有影响物质的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8627的有关规定。
7.1.6 洁净室(区)与周围的空间应保持一定的静压差,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洁净室与周围空间的静压差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不同等级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等于5Pa
3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
4 洁净室(区)与室外的静压差应大于10笔补。
7.5.1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洁净室(区)不应采用散热器采暖。
7.5.3
1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相应防火防爆措施;
4 对含有水蒸汽或凝结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5 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6 排风介质中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7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计;
8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7.5.4 对排风系统中含有毒性、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排气管路,应保持相对于路由区域一定的负压值。
7.5.6 洁净车间(区)事故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事故排风区域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 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和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3 应设置应急电源。
7.6.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7.2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的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 电子 有关规定。含有可燃、有毒气体或化学品的排风管道,不得设置熔片式防火阀。
7.7.7
2 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 附件、保温材料和消声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8.3.1 生产、生活排水系统应分别设置。生产排水系统应根据电子产物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性质、污染物浓度和水量等特点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8.3.2 洁净室(区)内与电子产物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重力排水管道,应在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有完善的通气系统。
8.5.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5.2
1 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8.5.3
3 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9.2.3
3 不循环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管径的6倍;
4 干管应设置清洗口;
5 管道系统必须密封,不得有渗气现象;
10.1.5 洁净室(区)内的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应明敷,穿过洁净室(区)的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应设置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10.1.6 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设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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